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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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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 保护利用中药资源

  本报讯  (记者张东风)在刚刚闭幕的2008APEC中药材GAP国际科技合作研讨会暨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成都论坛上,有关专家呼吁尽快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利用中药资源。

  专家认为,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对我国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国内外形势在近20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野生药材管理的法律框架、体制框架及制度框架不适应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条例》在实施中难免出现了一些无法逾越的障碍,因而处于无人实施和难以实施的尴尬境地,已不能满足当前中药资源保护的需要。

  据介绍,近年来,野生药材资源的乱砍滥伐愈演愈烈,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内容相对欠缺,在一些情况下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有法不依现象普遍存在,执法不严现象常有发生。

  目前,我国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采用的是多部门联合管理的体制,造成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政出多门,过于分散,主管部门不明确。当前,野生动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部利林业局,中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部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由于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没有形成保护管理与经营使用的统一机制,从而造成了国家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难以贯彻执行。而现行体制下,各主管部门分工不明确,存在着严重的职权交叉、重复和遗漏现象,很难建立统一协调的机制,也导致了“多头管理”,和“无头管理”的现象。

  我国现行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制度非常不健全,如缺少明确的国家主权的所有权制度,使遗传资源获得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缺少法律依据,加之全民对野生药材遗传资源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使得野生药材资源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中。

  专家呼吁,尽快开展野生药材管理制度的立法研究,修订和完善《条例》,是加强野生药材资源管理、实现野生药材资源永续利用的首要任务。专家指出,我国野生药材资源管理模式仍有它的合理性,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和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的主管部门及其主要管理职权,建议在多部门协调管理的基础明确协调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中医药主管部门承担起这一职责,发挥中医药部际协调会议的协调作用,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修订完善中药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促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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