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东风)7月22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其管理事项联合发布公告,自2008年8月1日起加强对羟亚胺的管理。
为防止化学品羟亚胺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日前我国国务院已批准将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如盐酸羟亚胺等),商品名称为羟亚胺及其盐,商品编码为2925.2900.20。
公告强调,羟亚胺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口、出口,都必须按照《条例》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到国家、当地相关部门申办相关许可证,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公告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不得超额批准羟亚胺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