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靳万庆 衣晓峰)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在有“北药大省”之称的黑龙江得到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旗帜鲜明的政策扶持。今年7月上旬,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经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提交省人大审议。
曾于1998年颁布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促进本地区中医药事业的进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空前发展,现有的中医药水平已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不相适应。有数字表明,目前黑龙江省绝大多数中医院基础设施不配套,就医环境差,63个县级中医院业务用房缺口达37.2%,现有业务用房中危房占31.3%;全省944个乡镇卫生院,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不到60%;加上中医药人才短缺、中医西化现象严重,以及部分秘方、验方、特效诊疗技术的失传,成了制约黑龙江中医药事业腾飞的“瓶颈”问题。
就此,2007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和省中医局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新《条例》初稿;2008年,此《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于7月3日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共分8章62条,主要内容有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其中新增条目30条,修改或细化23条。
据介绍,在重新制定的《条例》中,鲜明地确定了政府和部门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义务。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第十二条规定,中医药价格标准的确定,应根据中医药特色,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技术劳务价值。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和中医诊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和药品目录,以及新农合资金的支付范围。
新《条例》明确地提出了对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医药行政部门应依法规范中医市场秩序,取缔以中医名义非法行医。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等医疗专业术语。《条例》还规范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省中医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政府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或改变其性质的,由省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