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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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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明确地震灾区医卫体系重建时间表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周婷玉   王茜)国务院办公厅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体系重建的时间表。

  意见指出,各有关方面要确保今年实现以下目标:7月底前,灾区县、乡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普遍恢复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县、乡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基本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和动物防疫秩序。年底前,全面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动物防疫体系,配备比较齐全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全面开展正常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意见指出,目前,灾区大规模集中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基本结束,卫生防疫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展开,但是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形势仍很严峻。 

  为做好地震灾区下一阶段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意见明确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做好重症伤员的医疗、康复和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民政部门要做好伤员出院后安置工作;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共同做好伤员的康复工作。

  ——落实卫生防疫工作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蔓延。意见强调,要坚持以灾区政府为主,继续做好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工作,保证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及时开展应急疫苗接种,尽快恢复常规预防接种服务;要严防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等。 

  ——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秩序。意见要求,要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要抓紧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落实医疗卫生对口支援。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做好对口支援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推进灾区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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